杨志博: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4783号原告冯天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博偿还原告冯天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杨志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 ,联系电话:0398-8830192
201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