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祥、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海潮与被告周占祥、被告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海潮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5日计算至2019年6月5日,利息为33000元,本息合计133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