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于凤先: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雷益民、雷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55338元,被告陈建泽、杨晓丽、刘哲、于凤先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19年12月1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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