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科: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成科偿还借款383000元,按照月息2分5厘从2019年3月21日算至2019年6月2日利息为28725元;本息合计411725元,此后利息按此计算还清款项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上午九点在本院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杜秋平 联系电话: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