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骆峪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吴寒峰、朱红红: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税款共计622152.24元及还款期间1%的月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19年12月12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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