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中灵:
本院受理原告周卫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卫芳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