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选民:
本院受理原告许润森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其土地并赔偿原告损失9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19年12月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庭室:民一庭
承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