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豫1282民初4749号
刘仿治、张素贤:
本院受理原告任伟明与被告刘仿治、被告张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伟明要求你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