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高天:
本院受理原告党治强、党治业、党引红、党引丽、党艳丽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高天赔偿原告党治业、党治红、党引丽、党艳丽、党志强145428元(194284.6*80%-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党治业、党治红、党引丽、党艳丽、党治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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