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德森:
本院受理原告于秋丽诉你与杨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余德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欠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7月28日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付清于原告于秋丽。二、如被告余德森不能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由被告杨锐波承担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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