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茂寅: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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