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秋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田秋芳与你离婚;婚生男孩张柯欣(2013年11月29日出生)由原告田秋芳抚养,你从2019年9月1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张园园
联系电话:0398-8830277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