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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30 17:01:20


   谷姣龙: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4443号原告冯孝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谷姣龙偿还原告冯孝军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谷姣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135*****

   2019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阳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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