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倩倩:
本院受理原告房亚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杜法官
联系电话: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