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娜: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4371号原告张利国与被告贺卫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利国与被告贺卫娜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张胜杰,现年13岁,由原告张利国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利国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0398-8830233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