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瑞、许锐纳: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797号原告刘跃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瑞偿还原告刘跃威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跃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340元,由被告李海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135*****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