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智祥、苏凤玲: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3377号原告杨芳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索智祥、苏凤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芳107265.7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08年4月1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29元,由你二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卫常辉
联系电话:0398-8830228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