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亮: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3759号原告李遵义诉被告杨锐波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要求:1、停止对我所有的豫M95808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的查封;2、确认豫M95808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的所有权属于我;3、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9时0分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齐国章,联系电话:0398-8830236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