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春波: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207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喜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喜婷与被告邢春波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邢梓彤由被告邢春波抚养,原告吴喜婷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邢梓彤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齐国章,联系电话:0398-8830183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