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侯欢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侯欢欢与被告王东平离婚;二、婚生子王逸轩由原告侯欢欢抚养,被告王东平自2019年8月起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自孩子年满18周岁止,限每年十月之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8830253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