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朝晖、呼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朝晖、呼彩红支付原告李世栋劳务费14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世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0398--8830253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