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贤:
本院受理原告张欣欣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秋贤返还原告张欣欣购房款23800元;二、被告王秋贤向原告张欣欣支付律师费3000元。上述一、二项限被告王秋贤于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0398--8830253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