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娟娟: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395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诉被告翟金国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代偿款42347.90元、保险费2508.12元,并以44856.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翟金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被告崔娟娟、翟金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0398-8830233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