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端福 杨咏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52379.8元;2、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3日上午九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方式:159***** 0398883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