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庞吉祥:
本院受理原告吴辉民诉你、李珍珍、赵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珍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辉民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海峰、庞吉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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