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灵宝市三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平、李引亭、杨梦、李锐鑫、李鑫同诉你们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灵宝市供电公司、许仙亭、李宏伟、袁建忠、樊建伟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2154.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法官
电话: 883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