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刘江波、王伟芳)
发布时间:2019-08-02 10:13:13
刘江波、王伟芳:
本院受理原告申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官:彭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177
责任编辑:陈宇飞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