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和超: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3508号原告尚金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0000元及利息34560元(利息暂按月息6厘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款还清为止)共计1145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0398-8830233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