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铁圈、魏娟娟: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3281号原告张银绳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铁圈、魏娟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银绳82168.88元;二、驳回原告张银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保全费848元,共计2718元,由被告韩铁圈、魏娟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135*****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