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萍、王赞峰、郭香朋、鲍晓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江萍、王赞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按月利率9.06‰计算,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9‰计算);二、被告郭香朋、鲍晓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