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蓬蓉与被告王高斌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蓬蓉与被告王高斌离婚;二、婚生男孩王铭泽(2001年10月23日出生)由原告陈蓬蓉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王铭泽自行选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杜秋平 联系电话:0398-8830237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