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佳佳、王道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佳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毅借款92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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