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葱: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2378号原告刘学良与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学良各项损失共计95915.02元;二、被告张玉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学良各项损失共计17962.94元;三、驳回原告刘学良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联系电话:159*****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