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忠孝、阴建霞:
本院受理原告柳铁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忠孝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柳铁锁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柳铁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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