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涛:
本院受理原告郝飞翔诉被告何军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张克民
联系电话:187*****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