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37号原告邹杰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杰保证金、工程款计76万元及利息(其中25万元自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30万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剩余21万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 ,联系电话:8830162
二○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