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5 16:43:11
刘哲、于凤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三红与你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9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聂全国 联系电话:0398-8830252
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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