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贯军、席转玲、卢茂辰、席金椤: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贯军、席转玲、卢茂辰、席金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贯军、席转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按月利率9.45‰计算,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175‰计算);二、被告卢茂辰、席金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