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告
作者:阳店法庭 发布时间:2019-07-01 08:40:47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岩松: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杨晓静与你离婚,双方婚生女杭安欣由原告杨晓静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杨晓静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阳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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