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凤先: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民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你偿还原告垫付电费款120000元及滞纳金24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9日9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
联系电话:150*****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