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9 14:32:53
焦选业:
本院受理原告韩艳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艳芳与被告焦选业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0398-8830253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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