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辉、李海宝: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调781号原告张建强、袁兰荣诉与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要求被告魏明辉立即偿还原告15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民间借贷月息2分承担利息,息随本清,被告李海宝负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0398-8830233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