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增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增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7年1月10日计算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