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立: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28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建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2700元及利息、罚息(以627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按月利率11.092‰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638‰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张克民
联系电话:188*****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