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娜: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调2191号原告张利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胜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16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0398-8830233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