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万波: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21号原告刘苏丽诉你与靳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万波偿还原告刘苏丽欠款本金37545元及利息(以375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0398-8830233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