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梁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娟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28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娟红与被告李梁弟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四团队
承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