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广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秋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柯欣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木沙发一套、组合柜两个、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均归原告所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人:赵法官
联系方式: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