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1 09:22:26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忠孝: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锁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25800元及利息。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人:赵法官
联系方式: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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