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菊花:
本院受理原告耿兴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耿兴征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